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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美]彭慕兰

 

副标题: 中国、欧洲与现代世界经济的形成

 

内容简介:

 

《大分流》是加州学派代表人物彭慕兰的代表作,畅销20年而不衰。

 

在这本书中,基于大量的材料,彭慕兰考察了旧世界欧亚两洲各个主要国家及其核心地区经济发展,探讨了一系列影响现代世界经济形成的关键问题:为什么英格兰没有成为江南?为什么中国和欧洲为什么走上了不同道路?在彭慕兰看来,1750年,英格兰和中国的经济核心区,在人均预期寿命、农产品市场、劳动体系、土地利用、资本的积累和技术等方面非常相似。中国和日本核心地区的生态环境也并不比西欧差,整个18世纪旧世界的核心地区都面临着土地密集型产品的局部短缺。东西方走在大体相近的经济发展道路上,西方并无明显优势。

 

欧洲在19世纪与旧大陆的分道扬镳,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欧洲在煤炭资源方面享有地利,煤炭替代了木材,有利于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增长。同时,由于跨大西洋贸易的展开,新世界(美洲)比任何亚洲周边地区都更能为欧洲提供发展所需的初级产品。大量输入的外部资源使西北欧克服了自身的生态限制,人口急剧增长,制造业进一步专业化。煤炭、新世界和全球形势相结合,共同让欧洲沿着资源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节省劳动力的道路往前走。与此同时,亚洲的经济发展却陷入停滞。东亚经济核心地区被迫走上了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的道路。

 

进入21世纪以后,500年前大分流开创的世界经济是否已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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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与亚洲的市场经济体

=我们是否能推想,如果西欧在1750年时的繁荣程度并非独一无二,那么它的制度会比较适合从那个时候开始快速蹿升的经济发展吗?如果我们把所谓的“制度”(institution)一词作广义的界定,则至少就西北欧而言,这个论点肯定说得通。然而,这个论点的最常见版本,也就是西欧成长最快,乃是因为它有效率最高的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却不大站得住脚。[1]当然,的确有一些学者主张西欧拥有另一种制度性优势,尽管这种主张与最常见的版本相互矛盾。这些学者主张,正是欧洲偏离自由市场的行事作风,使欧洲得以积累和集中资本、保护攸关生态健全的“闲置”资源等。这些论点后面几章会探讨,眼下我们要先把重点摆在那些较正统的论点上。这些论点认为,市场有利于经济成长,而且欧洲据说有着最完全的竞争市场。

上述市场导向的说法,肯定不够周全。只有少数经济史学家会主张西欧的实际情况真的能等同于经济学入门教科书的抽象概念;多数经济史学家同意,在某些情况下,刻意(但通常暂时)偏离完全竞争,例如19世纪美国和德国的保护政策,有时大有助于特定经济体的成长。[2]但这种不完全竞争并非常态,因为此举会造成其他经济体的利益受损,例如令原本会卖较多商品到美国的英国蒙受损失,或令未受补贴的产业因其潜在消费者遭课税以补贴某特定产业而蒙受损失;因此,我们也就难以根据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理由,主张对包含了所有实际存在和潜在的贸易伙伴的经济体系来说,偏离完全竞争市场之举长远来看是利大于弊的。于是,对那些把欧洲视为一个整体而不强调内部差异(特别是如果他们也尽量淡化欧洲与其他大陆的关联)的学者来说,他们就难以认为重商主义和其他干预市场的作为会有多大好处。

正因为如此,当晚近某些论点在强调数百万寻常老百姓的小规模生产力提升和资本积累是如何导致了欧洲经济成长时,比较可能强调相对完全竞争市场(relatively perfect market)。因为这种市场能使所有这些小生产者都具有竞争力,而不至于产生只能独利部分生产者却牺牲其他生产者利益的系统性扭曲。因此,许多论及欧洲发展的说法,便也特别着墨于官方干预与任意课税的式微、领主与教会的垄断地位的丧失和依附性劳动的减少,以及传统上对土地利用与职业流动之限制的减弱等种种面向;这些说法认为,比起其他地方,欧洲在这些方面的改变来得更早且程度更大。然而,本章要提出一个大不相同的说法:18世纪的中国(说不定还有日本),其实比西欧更接近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市场经济理想。

由于农业是当时中国、欧洲这两个经济体的最大产业,因此本章会先谈土地市场和农产品市场,接着比较限制个人劳动力使用的因素(以强制性职业和服务、迁徙障碍和禁止参加某些活动的方式施予限制),再来则探讨从事工业与商业的自由,最后再比较家户这个强烈影响劳动力市场运作的制度。至于资本市场,则留待第四章探讨。

中国与西欧境内的土地市场和土地利用限制

从地理与历史上来看,中国和西欧当然差异极大,但在16世纪至18世纪时,两地却有愈来愈多的地区朝马克·布洛克(Marc Bloch)所谓的“农民个人主义”(agrarian individualism)迈进。从整体来看,当时中国的农业比欧洲大部分地方,包括西欧大部分地方,都更接近市场驱动的状态。

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毕竟只是经济学上所想象的经济理想。我们有必要思考,如何针对诸多偏离想象之经济理想的不同作为来进行比较。例如,黄宗智很重视长江三角洲的土地、劳动力和产品市场的习惯性限制,像是当地想卖掉、典当或出租名下土地者,往往得先向亲族或同村村民询问想不想接手。因此,这些市场根本谈不上完全竞争。[3]黄宗智接着提醒我们,光是有活络的市场,并不必然会带来“转型性成长”(transformative growth)[4]。但由于完全竞争市场从不是转型性成长的重大先决条件,这本身就未能说明其他地方的经济成长为何未能如西欧那么快;要能说明此现象,需要至今尚未有人提供的证据和评断标准。

对出售或出租对象的条件限制,可能常使土地所有人亏钱,并且可能使土地无法落入最有效率的使用者手里;限制愈大,使用效率损失愈多。我们无从知道这类损失有多大,但能估算出损失的上下限。例如,由于基本技巧为众人所普遍懂得,以及会激励佃农追求最大产量的租佃作为(无论是以收成的一定比例为佃租,还是以固定的收成数量为佃租)盛行于各地,最能干的农民耕种特定土地的收成和较没本事但受到习惯特别照顾的农民所能生产的数量,不太可能会有太大差距。而受到习惯限制的交易,并非总是使土地落入较没本事的农民之手。

在理想状况下,我们希望找到那些不只能描绘不完全竞争市场,还能详述其真正奇特之处的例子,例如不同土地间的巨大差价,它虽未能反映土地的生产力差距,但的确又能呼应买卖双方的社会关系。虽然我们能在欧洲相当先进的地区,例如17世纪晚期的北意大利,找到这类例子,[5]但这类例子在中国却付诸阙如;而不管是就中国,还是就西欧来说,都不大可能有足够的文献,让我们能系统比较不同的习惯性规则对促成土地市场偏离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想有多大的影响。

或者,我们也可以试着寻找,看能否找到不完全竞争市场会在某处产生别的地方所未见的某种重大负面效果。最可能的例证是,在欧洲的许多地方,土地利用上的限制会阻挠人们采用已知之新技术,比起偶尔将土地转卖给出价较低的亲戚而非出价最高的竞标者,这些新技术能造成的生产力变化要大得多。

在中国全境,绝大多数土地大体上可以自由转让。明朝初期(1368年至1430年左右)充公了长江流域的许多土地,并将它们改为公田,但这些土地总是在渐渐退回私田性质;16世纪中期,明廷不再坚持既有立场,转而承认所有纳税的土地皆可自由买卖。[6]有些土地在理论上仍属国家所有而不得自由买卖,例如大部分在华北并租给世袭军户或大运河船夫的土地;在清代,皇室拥有约70万英亩土地。但即使根据书面资料,这类土地总面积也从未超过350万英亩,也就是或许从未达所有可耕地的3%。[7]此外,这些土地有许多最后还被视为私产,被那些据称世袭租佃这些土地的佃户拿去出售或抵押借款,甚至当朝廷后来想让他们正式买下这些官有地的所有权时,他们还义愤填膺(且成功)地抗议。[8]

更多的土地被划为私有的“义庄”,从而不可转让。义庄的设立,是为寡妇、孤儿提供生计和支应宗族祭仪开销,或者支应庙宇和学校的维护开销。这些义庄在某些区域很重要,例如在广东省,它们可能占去多达35%的可耕地;但在中国大部分地方,它们无足轻重。[9]20世纪某项调查估计,中国93%的农地是可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10]此外,即使在不可转让的土地很常见的地区,我们也不清楚它们的使用方式与其他土地有什么不同。

不管所有人是谁,许多土地的实际耕作者仍是承租土地的佃户,乃至转佃给承佃人耕种;而在这类土地上,土地使用便可能受到更多限制。即使是在有较详细的文献可资佐证的20世纪,我们也很难查明总共有多少土地租佃出去。在华北,租佃地大概未超过所有土地的15%—20%;[11]在高度商业化且较富裕的长江流域,大概有接近一半土地被租佃出去。[12]至于在中国东南某些地方,租佃地占很大部分。[13]

习惯法往往载明,租佃对象以亲族或村里的人为优先。在宗族势力特别强的中国东南部,亲族关系大概常限制了购买、承租土地者的资格,但由于许多亲族其成员相当多,即使受限于“亲族优先”规则,竞购或竞租土地者仍很多。[14]此外,根据某些出自20世纪的消息,亲族和非亲族都能以同样条件租赁宗族土地。[15]在文献记载中也指明,在中国某些地区,尽管优先出售土地给亲族的这个习惯法限制始终存在,但土地最终仍被卖给了外人;[16]从许多中国村庄转手给外人的土地之多可看出,这些习惯鲜少构成无法逾越的障碍。最后,至少从18世纪起,我们更找到不少例子,证明亲族里的晚辈把宗族土地租给外人开发(且这样的土地利用往往不可逆转),好似宗族土地可自由转让;尽管这在当时仍是非法行径,但此举一旦成为既成事实,似乎往往也就得到承认。[17]

再来看看另一组更复杂的难题:租佃者的权利范围为何?他们与土地投资的关系又是如何?在土地所有人未亲自耕种的地方,土地所有人通常把土地放租,让佃户自己做主耕种上的重大事宜。比起由土地所有人(或他的代理人)自己经营农场、自己做决定并雇工为其耕种,前述做法更为常见。[18]因此,许多争辩的焦点,便集中在这些佃户是否享有足够的保障,进而使他们会愿意主动改良土地,让生产力和经营型农场主(managerial farmer)一样高?

有的证据支持佃户受保障的说法,也有的证据推翻此说法。大部分现存的租佃契约显示,佃户在耕种权利上有相当高的保障;[19]但由记录地主与佃户纠纷的档案资料来看,这些保障规定可能难以落实。[20]18世纪的快速商业化,的确加快了往纯契约性地主—佃户关系的方向转移,但也遭到那些继续把土地视为不可侵犯之祖产而非单纯商品者的大力抗拒。[21]

但即使我们再怎么不看好这些关系(亦即租佃权利未受保障和高地租使他们难以从事能提升生产力的投资),我们仍必须谨记两个要点。首先,在这一想象的情况下,导致未能改良土地的原因,将会是日益强大的市场,而非“传统”。其次,我们所探讨的,顶多是投资于土地改良的耕种者所面临的额外风险,而且许多耕种者似乎选择不顾风险,毅然改良土地(毕竟,尽管没有保障,长租约仍很普遍)。不管是在中国哪里,都看不到习惯性权利使原本有意改良土地者无法得偿心愿的情况,而诚如不久后会了解到的,这种情况在西欧则较为常见。而在相对较穷的华北,经营型农场比其他地方常见,租佃形式则较少,这点或许表明这里的佃户比其他地方的佃户更难以将生产力最大化;但即使在这个地区,比起佃户、小农,经营型农场的生产力似乎也高不了多少。[22]

比起中国,西欧有着许多更难以买卖的农地。即使在19世纪,英格兰境内仍有将近一半的土地被纳入家产分配协议(family settlement)里,使这些土地几乎不可能出售。[23]在18世纪的西班牙,“不动产限嗣继承,使得可以出售的土地非常少,从而使土地买价高到抑制投资……有心改善的资本家和自耕农都苦于土地难寻”。[24]在法国,限嗣继承的土地较少,但这个习惯还是存在。[25]西欧某些地方(荷兰、北意大利的伦巴底、瑞典)在17、18世纪时,的确有几乎不受限的土地市场存在,[26]但光是在西班牙与英格兰,其限嗣继承的土地占西欧所有土地的比例,就比中国境内不得买卖土地所占的比例还要高上许多。

活络的租赁市场能大大抵消土地买卖限制,使不擅经营的土地所有人都有机会找到能最充分利用其祖产的人,来替他经营祖产(从而能以最高价出租与获利)。但在欧洲某些地方,资本改善仍出自土地所有人之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极活络的租赁市场仍未必会完全抵消对所有权转移的限制。西欧也有一些地方,土地使用限制与土地转移限制一样大,有时甚至更有过之。

在14、15世纪的英格兰,地主铲除了大部分受世袭性保障的土地租赁关系。[27]在荷兰北部,这类权利保障从未牢牢确立,16世纪及其后许多耕地都是新开拓的。[28]到了17世纪中期,这两个区域已拥有欧洲最富生产力的农业和最高的人均所得,[29]因而在描述欧洲突破性进展的著作中,受到最多的着墨。但荷兰和英格兰的人口都不到法国人口的一半,即使在1750年亦然;在法国,世袭性保有土地是主流,且在16世纪到18世纪期间得到更多法律保护。[30]由于欧洲农业在这三个世纪里所能得到的最重要新投资,有赖于整个村镇的配合,以及只有地主(或其代理人)才能进行的大规模投资,使得此地的佃户在得到保障后(与中国境内的同类佃户不同),比较可能构成改良的障碍,而非助力。

世袭性土地保有权使土地非常难以合并,流于细碎化,而土地细碎化又使圈地成本高昂,而且用处不大。在19世纪晚期之前,欧洲农民所能取得的最重要技术变革,就是把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休耕地拿来栽种饲料作物(以在保存地力的同时提供牲畜牧草),而圈地正是这一变革所不可或缺的。直至16世纪为止,北意大利、荷兰和英国已有许多农民发现,如果能圈住土地以防止村中牲畜闯入,同时在这块土地上播种饲料作物,则保住地力的效果将和休耕一样强,更能饲养更多牲畜。这些增加的牲畜所排出的粪肥,又将提高整个农庄的土地生产力。[31]晚近有研究主张,至少就英格兰的情形来看,扩大后的牲口所新增的粪肥并未施用于农田,因而最肥沃可耕地的单位产量并未增加。但既然牧草地(包括原本相当贫瘠的某些牧草地)生产力提升,使更多最肥沃的土地得以专门用来种植谷物,因而这个过程还是提升了农作物的总产量。[32]

但这一“新饲养业”通常需要两种“圈地”的其中一种才得以实现,而这两种“圈地”方式往往都与习惯相抵触。一种是把村子原本要用来取得共用燃料与饲料的公有地分割为数块私有地;另一种则是合并那些已归私人所有,但此前每隔一两年就得休耕一年来放养村中牲口的土地(几乎所有土地都得遵守该休耕规定),并筑上围栏。第二种圈地较少受到讨论,但涉及的土地较多,因而对本书来说更为重要。要圈住的土地的面积未必都很大,[33]但圈住很小的地并不值得。比起法国常见的细长条土地,圈住近似方形的地往往有较高的利润。

在18世纪的法国,上述两种圈地做法的进展都相当缓慢。1750年后,特别是1769年后,立法允许分割公地之事急速增加;而在立法上允许土地所有人对已拥有的土地进行圈地,则在1767年至1777年间最为盛行。[34]然而,即使这一权利已在理论上得到认可,牢不可破的世袭性土地保有权仍往往使这项权利形同虚设。在英格兰,几乎每次圈地都必须强制将零散的租地重新安排,以创造出值得圈住的地;但在法国,这种强制作为“根本不可能”。[35]即便某些地方法庭允许将特定佃户驱逐或移往他地,但就算是在19世纪,此举仍会受到法国村镇的“严厉制裁”。[36]由此可见,即便是在西欧最大的国家,土地使用限制所发挥的作用,已大到足以拖慢这个新饲养业的扩散。换句话说,即使有着能提升约六成产量的技术存在,但由于土地使用的限制,1800年左右的法国、北德意志和意大利等地的大部分地区仍无法迅速传播这些技术。[37]在西班牙,国王敕令在阻止圈地上又更为成功:这些敕令把地租和小麦价格捆绑起来,进一步阻挠任何对较有生产力之农业的投资。[38]而在德意志的大部分地方(至少在拿破仑时代之前是如此),由于公地和几种传统权利、保护权利仍完好无损,三田轮作休耕制仍然大行其道:1800万公顷的农地里,每年都有约400万公顷休耕。了解这些制度消亡后情况的改变,就了解这些制度有多大影响。到了1850年,已几乎没有休耕地,许多公地和原本未耕作的土地成了可耕地,每年使用的地达2500万公顷,每公顷产量也提高了(但在德意志西南部的部分地区,公地较晚才废除,生产力提升之事因此较晚发生)。[39]

整体来讲,据某则正统说法,1800年时西欧境内实行这一新饲养业的区域,比起1600年时增加不多,因此,技术上的“农业革命”大体上是19世纪以后的现象。[40]风俗习惯或法律如此大规模地推迟已知最高明农业技法的扩散,在中国未有类似的例子。[41]

晚近的著作开始质疑圈地运动是否确实促进了生产力大增。[42]例如,格里高利·克拉克表示,圈地所导致的地租涨幅,在英格兰不到四成(在法国大概也是如此),而非许多资料里所说的百分之百。[43]常被人举出的产量大增之事,可归因于田地被圈住之后常用于田地的劳动力和资本增加,而不能归因于圈地之举和劳动力、资本被从其他生产用途移拨过来一事。这些学者因此主张,总要素生产力(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其实并没有那么可观(所谓总要素生产力,指的是产量除以用以得出该产量的所有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的价值所得出的数值,因此可据以衡量总体效率)。而一旦将圈地的资本成本从四成的地租增幅里扣除,总要素生产力的增长幅度又更小。[44]

这类主张认为,即使是最广为被引用的中世纪、近代早期欧洲“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的例子,[45]其实对提升土地生产力也没有很大的影响。但对本书而言,这样的主张仍存在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这种用总要素生产力来衡量圈地获益的方法,假设了若不存在圈住的农田,用于这些农田的更大量的劳动力和资本,原本会在其他地方以差不多的价格得到运用。[46]就用在构筑围栏和圈地后改善工程的额外资本来说,这似乎有待商榷;而就劳动力来看,更是如此。换个方式说,以总要素生产力为衡量依据时,假设了土地(因圈地而增加其产量的生产要素),其稀缺程度并未比劳动力和资本(在圈住的田地和新饲养业被用来提升土地产量时花掉的两个生产要素)低太多。但诚如后面会说明的(及第五章会有更详细说明的),比较可能的情况是,土地稀缺情况在欧洲数个地方变得严重,于是只有透过提高产出来增加单位产量,即使因此用到相当大量的劳动力和资本亦在所不惜。没有这类措施,土地稀缺可能会使更多的人(和金钱)闲置或受到有害性的运用,而非用在其他生产性工作上。

近代早期欧洲的财富,有许多用在购买新头衔之类不具生产效益的用途上(从而间接用在战争这个许多政府的主要活动上),而非投入扩大生产。事实上,常有论者主张,将更大比例的可用财富投入增加生产和贸易,而非投入对不同宗教符号、艺术符号或其他表明身份地位之符号的追求,渐渐使欧洲某些经济体变成“资本主义”经济体,而其他经济体则仍属“前资本主义”经济体。[47]这一转变的一部分,可能真的反映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精神”。但另一部分则反映了生产性投资的新投资场所的出现,包括需要投资人几乎不直接插手经营的投资场所(这些投资人往往仍对其他类追求身份地位的活动较感兴趣)。[48]圈住的地只是这些慢慢冒出的投资场所之一;在过渡期间,仍有人以生产效益较低的其他方式进行大笔投资。我们没理由认为,如果圈地仍旧有合法性困扰,用来圈住、改良土地的资本必然会被人拿去做具有生产效益的投资。因此,以此假设为依据的衡量标准,将无法充分反映圈地对总产出的贡献;然后,总要素生产力即无法充分反映阻挠圈地的那些制度成本。

这个论点用在劳动力需求上更为适切。圈地后发生的改变(牧草地转为作物地、排干覆草湿地和减少休耕),都耗费了劳动力;但市场工资真的能反映这些圈地所需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吗?市场工资不可能降到不足以糊口的程度,因为如果该工资无法让人活命,人就没什么道理工作,但在最低工资下,未必每个人都有工作做。近代早期欧洲的许多地方,包括人口增长特别快的英格兰和爱尔兰,[49]乡村就业不足和失业的程度前所未见。[50]而诚如阿瑟·刘易斯(Arthur Lewis)在其论“剩余劳动力”经济体的经典著作中所主张的,[51]在这样的经济体里,受雇者的工资不可能一路滑落到该地工作者之最低机会成本之下(亦即他们若没有从事目前的工作而大概会做之工作的经济价值)。因此,受雇于圈地农场的额外劳动力所领到的工资,也夸大了估算圈地所产生的净收益时必须扣除的劳动成本;总要素生产力因此未充分反映圈地障碍加诸许多西欧经济体的成本。

从刘易斯设想的纯“剩余劳动力”情况,到劳动力获充分运用并获得其边际产品的想象情况,我们并不清楚近代早期欧洲究竟在这个连续体上的什么位置。在16世纪的许多时候直到18世纪结束,失业和就业不足肯定是欧洲挥之不去的长期困扰。而对荷兰境内劳动力市场的一项详细研究强烈显示,虽然国际工资水平下跌,而且17世纪期间人们大量失业,城市和乡村的工资仍很少下跌。[52]另一方面,乔尔·莫基尔主张,这些失业的劳动力,至少有一部分,除了因为僧多粥少(想工作者比值得从事的工作还多)而失业,还因为其他因素:例如比现代世界还更爱好闲暇的心态,以及特定季节才有工作可做并因此受制于运输与资讯成本的现象。[53]就连在20世纪非常贫穷且人口密度很高的地方,也未能找到纯剩余劳动力(即被剔除掉后不会减少总产量的人)。[54]看来在近代早期欧洲,圈地所吸收之额外劳动力的机会成本,似乎大于零,但仍大大低于观察到的市场工资。如果过去真的比现今更看重闲暇,这也会意味着运用只能带来微薄利润的劳动力(要诱使很看重闲暇的劳动者工作要花不少成本,因此利润微薄),可能还是大大增加了产出。因此,圈地获益的真正衡量标准,大概在总要素生产力计算结果所意味的数值与略去土地之外的生产要素的成本所意味的数值之间;这仍将意味着欧洲因土地产权不明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是远比中国还严重的。

由于欧洲土地法的限制,其他农业改良措施也无缘施行。在18世纪的法国,抽干覆草湿地和灌溉既有农地两者,都大大受阻于习惯法和法律程序,因而花钱摆平那些可能因这类改良措施而利害受损者之事,几乎不可能发生,即使是在这么做大有利可图的地方亦然。拜法国大革命之赐,这些特权才遭废除,相关法律程序也才予以简化。[55]相对的,在18世纪的中国、日本,可能还有16世纪至18世纪末的印度(开拓新土地和兴筑灌溉设施突飞猛进之地),为酬谢那些提供灌溉设施者和裁定水权纠纷而采取的习惯性做法,似乎较有效率。[56]

法国农民的确找到了其他方法来提升产出。至少在18世纪晚期或更早的法国北部,许多有机会在城市市场里做买卖的农民,便曾通过渐渐改变作物混种方式和技法来大幅增加总产量,以对市场的变化做出回应。此外,直到工业革命前夕,那些不靠技术改变,而是凭借进一步专业化所产生的潜在收益,在当时也仍还有发展空间。[57]但同样的,这些收益之所以尚未被耗尽,乃是因为许多斯密式成长的潜力尚无缘发挥。即使法国的食物供给情况并未像某些年鉴学派历史学家所说的那么凄惨,但肯定仍然凄惨到足以令商界、政界和其他有权有势的城市居民忧心忡忡,[58]从而使偏远地区农民因为能增加产出而得到丰厚报酬。但农产量的增长仍然缓慢,此后直到“旧制度”时期结束,城市食物短缺、商人和官员不惜远赴异地寻找谷物的现象仍持续存在。[59]诚如极力批评乡间无流动性一说的詹姆斯·戈德史密斯(James Goldsmith)所说:“几乎毋庸置疑,土地的细碎化和古老过时的领主法规拖慢了乡间的重组,但它们并非无法克服的障碍……证据显示,当时的农业资源还未得到充分利用,而非已碰上马尔萨斯式绝境。”[60]总而言之,像是圈地、抽干湿地等能提升生产力的创新,的确在当时欧洲相对扩散得比较慢,这种“市场失灵”现象仍需要制度层面上的解释[例如罗森塔尔(Jean-Laurent Rosenthal)的解释]。而就18世纪的中国来说,搬出这类论点的需要就少了许多。

劳动制度

如果西欧在土地产权上并非特别有效率,那在劳动力市场上呢?在此不妨先来看一下“自由劳动力”与经济发展效率的相关程度。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而不是从非自由人的角度看),问题在于,不自由劳动者的领主是否会要他们从事比自由劳动时还缺乏生产效益的活动。这些领主特别可能逼这类劳动者从事较无生产效益的工作,特别是当领主认为这些不自由的依附性劳动者所多付出的额外劳动完全不具边际效益,甚至是人为拉低机会成本时。[61]如果说这些依附性劳动者在获得自由后,真的会转而从事较具生产效益的工作,那么强制劳动制就是在减少总产量。举例来说,原本不自由的劳动力,被“有心改善情况”的地主逐出而成为新兴产业的劳动力,就是如此情况(“有心改善情况”的地主,产量可能真的变少,但净收入变多,因为不再供养如此众多且只能从事较无生产效益之工作的依附性劳动者;随着这些工人受雇从事别的工作,在那里生产比他们的维生成本还要多的产值,整体经济也跟着受益)。

但以上所说的通常是长期情况,因为新产业鲜少在一夜之间出现。在这期间,许多这类劳动者很可能就业不足,而随着曾对产出有所贡献的旧工作无人去做,总产出很可能下滑,尽管那个曾有的贡献太低,令主人觉得不值得为此支付维生工资(例如在没多少杂草的土地上做更多除草工作)。于是,从短期至中期来说,不自由劳动者既能提升总产量,也能降低总产量。

这些问题出现在几种不自由的劳动环境里,例如奴隶、农奴等的劳动环境。有些学者以同样方式分析了农村妇女和孩童的劳动,主张在某些地方,文化和制度使这类人无法离家工作,但(除了通过料理三餐、照顾小孩等活动再生产出劳动力)他们的确在家里生产可贩售的商品;而在这类地方,农家的功能就像一个有少许不自由劳动者的小庄园。家庭成员总是得喂饱,因此他们的收益,不管多寡,都是整个家庭的净收益,即使这类劳动所赚取的隐性每小时“工资”不足以支应基本维生所需。普遍存在这类劳动的“内卷化”(involuted)社会,便很可能表露出许多和蓄奴制、农奴制社会一样的经济(乃至社会或情感)特点:使用极度劳动力密集型的技法、购买型消费品的市场较小和对节省劳动力的技术创新相当缺乏兴趣。[62]我们会先思考把人与非亲属绑在一块的制度,再回头谈家庭劳动。

关于中国奴隶劳动何时变得对经济无关紧要一事,学界莫衷一是。朝廷长久以来一直在寻找终身保有不动产的子民,以便向其直接课税和征兵,而不必透过地方豪强,但并非总是能如愿。日本学者已做了许多这方面的研究,说明世袭性农场奴工的持续存在,尤其是在长江流域境内的庄园。

不过,这类庄园在15世纪晚期或甚至更早时就已开始式微,转而由运用雇佣劳动的庄园擅场。到了17世纪初期,长江流域运用雇工或奴工的“经营型”农场,都已开始让位给自由耕种的小农户,或是签订契约的平民佃户。大部分明清之际(约1620年)的不自由的依附性劳动者,会在接下来的五十年因为战争、混乱和随之而来的劳动力短缺而获得自由。就连那些最强调长江流域不自由劳动形态的学者,都普遍同意这种劳动到了18世纪已式微[63](尚存的非务农“贱”民,例如乐师、戏子和某些衙役,到了18世纪30年代大部分都已成为平民)。

在其他地方,不自由的劳动普遍在更早时就变得无足轻重。例如,在华北,许多农业工人在明代(1368—1644)的地位在法律上低于其他平民,但他们并未被拴在土地上。但到了18世纪晚期,这类劳动者已很稀少,连在非地主、非佃户所耕种的土地上亦然(这类土地已占所有土地不到一成)。[64]华北佃农和农业工人所面临的最后法律障碍,在18世纪80年代时消失(与西欧约略同时);但在那之前,有很长一段时间,只有极少数人受制于这些障碍。[65]尽管有一些例外地方(尤其是安徽省徽州地区),在进入19世纪乃至20世纪后,仍以使用不自由劳动力的庄园为特色,但1780年时,受这些特例冲击者,或许只是当时中国约3亿人口里的几千户人家。[66]满洲旗人有资格蓄奴,但到了18世纪,即使是这个小群体,其大部分成员大概都已养不起奴隶了。此外,即使在满人势力最盛的17世纪,他们的奴隶通常是家仆(往往被视为准亲人),而非农民或工匠。[67]

这个时间表和我们在西欧看到的时间表,差异并非特别大。到了1500年时,发展完备的农奴制在易北河以西已很少见,因此大部分农民能合法结婚、迁徙和拥有土地。[68]但农奴并未完全消失,即使在18世纪的法国亦然,[69]而强迫性劳动和隶农制(villeinage)在丹麦语国家仍然颇受看重。[70]此外,在法国和西德意志,仍存在多种领主税和限制,包括谷物一律得送到领主处碾磨、农民有服务义务、领主控制地方司法;这些权力想必使许多农民不敢大胆维护和伸张自身权利。[71]即使在19世纪初期的英格兰,隶农制已消失数百年,但由于济贫法的规定,只有留在原属堂区的人才有资格得到救济;因此之故,对许多人而言,连短距离迁徙都太危险,使他们成为附近某些(或甚至某个)大庄园眼中不怕跑掉的劳动力来源。[72]而欧洲境内的长距离迁徙大大受阻于多种法定障碍、语言歧异和其他障碍;诚如接下来会了解到的,其受阻程度比在中国严重许多。

迁徙、市场与制度

照一般人的想法,贫穷的劳动者(如果能迁徙的话),若非迁往土地/劳动力比率较高的地方(通常是边疆地带),就是迁往资本/劳动力比率较高而有营建、服务或制造业工作的地方(往往是城市,但并非都是城市)。在16世纪至18世纪期间,前一种模式还比后一种模式吸收了较多的人力,而且这一模式在中国的发展程度远优于在欧洲。

寻觅较丰饶土地的欧洲人,理论上若非往东中欧(East-Central Europe)和东欧找,就是往大西洋彼岸找。但由于数种制度性限制(往往被统归于“庄园制度”“封建制度”或“再版农奴制”底下),来自西欧高人口密度地区而能借由东迁来改善生活者,少之又少;这些人其实得接受较不自由的法定身份,以及他们所据为己有之土地的所有权的不明确(更别提取得资本、进入市场的通路有限之类的边疆常见困扰)。的确有一些自由的德意志人,根据赋予他们牢固之法定身份的明确协议,迁到俄罗斯和普鲁士;也有一些自由的荷兰人根据这类协议迁到立陶宛,但这些都是例外。整体来看,不管是和我们所认为在想象的统一欧洲里会有的迁徙相比,还是和中国境内差不多一样长距离的迁徙相比,往东移到较无人烟且可能肥沃之区域的迁徙,规模都很小(第五章会对此有更多着墨)。一般来讲,要等到19世纪法律大变革和东欧人口急速增长后,那些地方才会被填满。

就连1800年前欧洲人往到处有新土地的新世界的迁徙,都比不上中国人的迁徙。1800年前迁徙到美洲的欧洲人总共大概不到150万。[73]此外,从英格兰移过去者,有将近三分之一是契约仆役,[74]而诸多殖民地里的政策,使穷人难以随心所欲利用新世界的机会。[75]移入美洲的欧洲自由民数量,光是和英国境内的剩余劳动者数量相比,都是小巫见大巫,完全无法像正要出清的劳动力市场所会有的作用那样,使大西洋两岸自由白人的生存机会均等。例如,约1700年时,往北美新英格兰地区迁徙,可以使英格兰年轻人的预期寿命增加约十年,[76]但要到1800年后,才会出现庞大的移民潮。

就(与东欧不同的)新世界来说,相对于穷人的收入与储蓄,移居到该地的成本甚高,从而很可能是比任何法律困扰还要大的障碍。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人只有同意当契约仆役,才支应得了移居的成本,而就连此协议的条件内容,都大大受制于出口导向的大种植园主对劳动力的需求高低,以及如果契约仆役太昂贵他们可转而使用奴隶一事。[77]在中国,朝廷一再为集体移民到劳动力稀缺地区之事大开方便之门,而且以允许垦殖者保有自主地位为条件推动此类移民,而在欧洲,肯定没有类似的情况。

中国在这方面的作为,往往包括提供盘缠、初期贷款和种子,协助获得耕畜、基本资讯和土地。[78]光是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期间,长距离迁徙到中国低度开发区(和因为17世纪战祸而人口大减的地区)的移民,无疑就超过1000万人,而且大部分拓殖者建立了可终身保有的农场;[79]那些变成佃农的人,几乎个个是自由佃农。[80]由于手中资料不足,无法探明这些移居行动使不同地区的收入均等化到何种程度,但逸事性证据显示,中国境内充满机会的土地很快就被占光,致使迁徙到边疆地带不再是改善生活的明显途径。于是,中国人的移居,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在出清地区的过剩劳动力上,其效用似乎可能比欧洲人的移居要大得多。

另一方面,为追求丰裕之资本而移居,在欧洲可能也较容易。虽然在最缺资本的欧洲地区(例如俄罗斯),人的流动性的确颇低;或是诚如前面已提过的,英格兰济贫法之类的制度,可能对连从英格兰某个贫穷堂区移居到伦敦(或后来的曼彻斯特)之事,都起了人为的抑制作用。但在17、18世纪里,有许多欧洲人的确迁往短距离或中距离外的核心区域(例如德意志人和斯堪的纳维亚人迁往荷兰,爱尔兰人迁往英格兰)。

中国政府对“无业游民”始终心存怀疑,喜爱农民更甚于无产阶级,因此虽然积极协助穷人赴边陲地区垦殖,却完全未推动穷人前往核心地区寻觅工作机会;事实上,官方的某些政策抑制这类移动。饥荒时主动赈灾,以使人民在自家附近领到配给,就是这样的例子;试图透过保甲制度使邻人为彼此的行为负起责任,则是有着类似目的但野心更大许多的计划,只是这对百姓的迁徙大概影响不大。中国工业的风俗习惯与社会结构,影响大概还更大。

在18世纪的中国和欧洲,最大的工业产业都是纺织业,而在这两个地方,大部分生产都发生在乡村。在中国,大部分的生产者是女性,原因之一是纺织被视为“女红”的典型。但在中国,少有未婚女子只身移居他处,因为女人即使出个小门去庙里进香,若没有亲人陪伴,都可能有损名誉;事实上,时至今日,在中国某些乡村地区,女人若赴外工作,仍会招来不少反对声浪。[81]男人若带着妻子一同迁徙,需要搞定住的问题,就算顺利找到住所,还得有块地可供他使用才行。男性雇工固然可以找好几种工作,但“男性身为一家之长,就该有自己的农地(归己所有或租来的农地)”的观念牢不可破,致使大部分本可能外移者打退堂鼓。长江下游和某些地区有许多乡村织工和纺纱工,但夫妻两人都从事纺织的情形不多(在欧洲这种情形则很常见),有心招徕这类人到他的土地上安家落户以便利用他们的劳动力的大地主也不多。简而言之,我们所可能称之为“无产阶级迁徙选项”的东西,在中国不易出现,因为正规的织工或纺纱工不是无产阶级;她所属的家庭,即使没有自己的土地,至少还有可供作为佃户押租的钱。

于是,欧洲制度若摆在这里,理论上可能较易促成会把人从劳动力过剩区域迁徙到资本充裕区域的平衡状态。在中国边陲地区人口暴增而最繁荣区域人口增加甚少的19世纪,这一落差可能会很大(第五章会再谈到此点)。但在18世纪中叶,很难想象长江三角洲的富庶繁荣会使许多人不顾性别规范和其他文化价值观,移居当地寻找雇佣工作。这时长江三角洲的人口密度已达每平方英里一千多人,[82]而长江中游最肥沃、水源最充足的省份湖南,则是约175人;[83]当然,懂得农事的人(尤其是男人),远多于懂得其他任何事务者。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想象中国境内会发生追求资本的集体迁徙,即使这类迁徙未受到风俗习惯的阻挠且政府未鼓励人民进行追求土地的迁徙亦然。毕竟,在欧洲,制度对寻地阻挠甚大,而对寻找充裕资本下的工作机会的阻挠,则小了许多,但18世纪时为了觅得工作而移动的人仍然不算多。若说妨碍移往资本充裕地区的习惯性障碍是18世纪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全性”,而且其“不完全”程度,就和先前所谈过的欧洲境内寻地者所面临的障碍一样严重,那的确没凭没据。当然,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欧,都不是运作平顺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劳动力市场;但对本书的讨论而言,只要知道中国稍稍更接近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劳动力市场模型就够了。

农产品市场

中国农民把自家许多农产品拿到市场上贩售时,至少比伦敦、巴黎周边的农民较不可能遇上买方独家垄断的市场结构。英国和法国的君主都热衷于供给都城所需的食物和其他必需品,为此几乎不计代价,于是允许“私人市场”成长;而在私人市场里,行之有年的反“囤积”(在谷物上市前将其全数收购)规定遭束诸高阁。商人以一对一的交易方式直接向农民收购谷物的情形愈来愈常发生,而这种交易方式使谷物无缘进入实体市场,也就无法让卖家得以从多方竞购的买家中取得最有利的收购价。[84]诚如布罗代尔所强调的,在这类交易里,商人对遥远市场较为了解,而且身上有随时可付出的现金,因而这类交易“本来就不平等”,[85]往往使农民陷入永远债务缠身的循环困境里,并在何时出售谷物和把谷物卖给谁上任人摆布。

相对的,清廷力求使地方的基本民生必需品市场有多个彼此竞争的买家。事实上,直到19世纪50年代为止,这一直是官府的经商、经纪许可制度的主要目标。[86]许多证据显示,这一制度通常(但并非总是)用在占上市农产品之大宗的谷物和棉花上。商人的确常利用信贷来确保取得他们所要的农产品,但农民似乎大多能自主决定要卖给谁,至少在1850年前是如此。[87]

乡村工业与副业活动

此外,比起欧洲许多农民,中国农民在从事营利性手工品生产和把制造品卖给相互竞争的买家上,有着较高的自主性。为求简单明了,我们把焦点摆在纺织业上。

明初中国仍有世袭性的工匠家庭(匠户),1393年时占人口约3%,[88]但这一制度在接下来的两百年间瓦解,因为这些依附性劳动者的工资太低,使许多人弃职逃走,而农户卖布和其他手工制品的情况愈来愈多。[89]到了明末,这一制度已名存实亡,继之而起的清朝于1645年正式将它废除。行会很普遍,但纺织品行会地位卑微,不存在城市垄断合法纺织品生产的情况。相反的,清廷大力鼓励乡村妇女纺织,既为强化缴税农户的经济稳定,也因为母亲从事纺织,乃是有利于其小孩之道德教育的身教。官员分发棉籽,印制操作手册,鼓励教授相关技能,提倡“男耕女织”的分工为健全家庭之基础的观念。[90]

这些政策普遍奏效。到了17世纪初期,长江下游的乡村人家,几乎家家户户从事营利性纺织。17、18世纪,岭南和华北许多地方跟进,在长江中游和其他地方也发展出重要的小生产区。[91]在某些地方未有本土的生产活动,而那是缺乏适当的本地资源和从较发达地区输入手工制品所致。

西欧的城市行会也失去对纺织品生产的控制,但失去过程较缓慢许多。使用乡村劳动力一事的成本优势一眼就可看出,但城市工匠普遍认为他们享有特权是合法的权利,可规范但不能轻率废除。[92]启蒙运动思想家开始质疑这种财产的合法性,但要到1789年后法典才反映他们的看法。欧洲诸国政府非常在意城市的安定,[93]知道城市垄断地位的迅速消失会导致社会动荡,于是常查禁乡村生产活动。在德意志许多地方,17、18世纪时德意志诸邦致力于强化城市的垄断地位。[94]在18世纪期间,许多德意志行会的权力其实变得更大(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法理上都是如此),并继续猎寻“地兔”(即无照从事行业的乡民),直到19世纪。[95]虽有这类作为,乡村工业还是继续扩散,有些师傅不再想方设法将乡村劳动者拒于门外,而是转而开始雇用他们。不过,仍有数百万乡村居民,因城市依法享有的特权的阻挠,而无法投入工业活动。

还有些障碍存在于乡村自身。英格兰的自由主义中心(同时也是欧洲纺织业中心)拉特兰(Rutland)的公爵们(不无道理地)推断,乡村织造业的扩散,导致该产业与农业争夺劳动力,导致较高的出生率,以及最终导致较高的税额估算以供养穷人。而这些公爵身为博蒂斯福德(Bottesford)村四分之三土地的所有人和该村大部分上市产品的买主,能防止这类弊病产生。晚至1809年,威廉·皮特(William Pitt)仍如此描述他们的政策:“许多健壮的农民在此受到供养,没有织袜工,也没有人会需要照顾。”不足为奇的,就在纺织业于莱斯特郡(Leicestershire)许多地方蓬勃发展之时,在由单一贵族宰制的村子里往往没有此产业;在土地所有权集中的区域,纺织业则薄弱。[96]在德意志某些地方(尤其是在普鲁士以外的地方),直到进入19世纪许久以后,行会仍如愿阻止许多工人(尤其是女工)投身制布业;[97]晚至1848年,这期间形形色色的卑下义务,令织工和创新者都不堪其扰。[98]

在另外的例子里,乡村工业的确大幅成长,但其代价是在乡村也被迫施行绑手绑脚的行会制度。在这些例子里,城乡行会往往(在官方支持下)联手抗拒技术变革,且如愿以偿;希拉·奥格尔维(Sheilagh Ogilvie)研究过德国史料后推断,原始工业发展和法人特权两者的制度性余绪,19世纪时仍然“对经济、社会的改变构成直接且久久未消的障碍”。[99]

但我们不该只是列出偏离开放性、整合性之理想化劳动力市场的种种作为,因为那些作为可在任何地方找到,不代表不存在有意义的劳动力市场。但就某些欧洲例子来说,我们也有某些衡量产出的标准,而那些衡量标准表明劳动力市场的整合相当有限且断断续续。

费尔普斯·布朗(E. H. Phelps Brown)和希拉·霍普金斯(Sheila V. Hopkins)提出的英格兰著名工资序列,清楚指出了久久未消的僵固现象。尽管供给与需求两者都频频改变,但数种非农业性工作的名义工资,却数十年甚至数百年未变,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两者的工资差别也长期没什么改变。[100]如今我们在法国、德国的部分地方找到类似的现象。[101]在这期间,16世纪至18世纪末的英格兰境内,失业(工资未跟着需求波动而变动时的可能结果)相当严重。在18世纪的英格兰,虽有严重的季节性失业,在农业淡季时从事工业工作的农场工人却也似乎不多;收割时期日工资较高,特定季节投入农业工作者却很少。[102]农业、工业劳动力市场如此分明的区隔,有助于维持城乡工资间的大落差(18世纪末时城市工资比乡村工资高了54%)。[103]

荷兰的劳动力市场可能灵活得多,至少在16世纪晚期至17世纪初期的黄金时代是如此。技能工资差别(技术工人与非技术工人的工资差别)和名义工资的变动更频繁,临时工在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之间游走,有助于整合那些劳动力市场。[104]但在约1650年之后,工资与技能工资差别的变动变得没那么频繁;数种有组织的城市行业能使工资居高不下(乃至在世界价格于1670年后下降时增加实质工资),尽管这会使获利下滑,失业率升高;[105]来自德意志与斯堪的纳维亚农场的短期移民工人,为数种季节性的非农业性工作,提供了愈来愈多的劳动力。在这期间,许多较穷、生活较不安稳的荷兰工人不再能靠打零工过活,原因既出在公共工程(例如开凿运河)减少,也出在农场更加雇用常年工。许多人外移,为荷属东印度公司效力,赴海外当水手或当兵;虽然为这类公司卖命是逼不得已的,但这种情况在18世纪却是愈来愈多。于是,荷兰最终有了三个彼此区隔相当分明的雇佣劳动力市场,其中一个市场最受青睐,但要进入不易,而另外两个市场里的人,若一直待在乡下,日子就会过不下去。[106]

在18世纪晚期,或甚至19世纪大部分时期,劳动力市场的整合程度也非必然变得较高。英格兰的城乡工资差距(1797年为54%),在19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期间急剧拉大(早期工业化期间常见的现象),1851年更冲到81%的高峰,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才渐渐下跌(但仍不时回涨)。[107]

法国的劳动力市场整合程度最初似乎较高,但终究只是短期现象。由于敌不过旺季时的农业工资,法国的乡村工业在夏季停业由来已久且十分普遍;而许多工业工人一过35岁左右,在工业里所能赚得的工资开始下滑,就愈来愈偏重于全职的农业工作。农业与非农业工人的这一高度重叠(约1800年时,25%—40%的法国农业劳动力也在制造业工作),创造出比英国更为整合的劳动力市场,至少在城市以外的区域是如此。此外,1750年至1870年间,法国农业的日益商业化,更在许多区域提升了这一整合程度。[108]然而,这一整合有赖于法国许多工业的高度非资本密集性和低工资,前者使夏季歇业不致危及财务,后者使歇业在每年夏季农业工资上扬时不得不如此。随着19世纪最后三分之一时期蒸汽动力工厂变多,这类产业的竞争力愈来愈差;随着收割时期工资在19世纪70年代农业萧条时暴跌,劳动力从工业往农业的季节性流动停止,结果就是19世纪晚期法国城乡、地区的工资差别都剧增。[109]到了20世纪,法国劳动力市场的特色,已转变成新的区隔模式,而非以长期趋向整合。

为何欧洲不同经济产业间和不同地区间的工资,会有着持续增加且存续至工业时代的巨大差别,学界莫衷一是。此现象的成因众说纷纭,而这些说法无疑包含了许多不能被视为劳动力市场之“缺陷”的因素。[110]不过,学界普遍认同,这些缺陷在这一差距的久久未消上起了一定的作用。而再怎么看重哪一说法的不同组成部分,都仍有一点引人注目,即在此我们又需要解释,何以欧洲大大偏离斯密式效率。这一偏离既发生在近代早期,也发生在工业时代,就我们所知,在东亚并未见到与此类似的情况。

令人遗憾的是,我们没有可靠的中国工资序列可拿来与这些结果相比较,但本章更后面会告诉我们,至少在18世纪,农业劳动者与乡村纺织业工人的工资大概相当接近。我们知道在欧洲许多地方,对于人在不同产业间的游走会有所限制,而在中国则没有。中国的个别地主几乎从未拥有拉特兰公爵那样的权力;无论如何,较可能的情况会是他们较希望见到自家佃农有额外收入,以更支付得起愈来愈倾向用现金支付的佃租。而城市的手工业行会,诚如前面已提过的,没有将乡村竞争者拒于门外的实质权力。比较不正式的做法,例如透过本地组织敲定季节性与长期雇用的移民工人,意味着劳动力市场肯定在许多方面是有所区隔的,但由于没有进一步的法律限制,这似乎不可能创造出像近代早期欧洲的劳动力市场那样低度整合的劳动力市场。

在日本,直到19世纪60年代为止,迁徙和从事副业一直受到多种法律限制,而有人或许认为,在日本会出现更像在欧洲所观察到的劳动力市场区隔模式。不过,非正式的做法在规避这些限制上似乎往往颇为管用,至少在商业化地区是如此。斋藤修(Saito Osamu)已证实,从18世纪50年代起,畿内地区城镇散工和乡村散工的工资差不多,意味着存在一个充分整合的劳动力市场;[111]西川俊作(Nishikawa Shunsaku)也证实,19世纪长州的劳动边际生产力,应该和农业劳动者的工资约略相当,也与附近制盐行工人的工资非常接近。[112]因此,虽然还有许多地方有待探明,我们目前拥有的证据并未显示,欧洲的劳动力市场比日本或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更加切合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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