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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英] 哈耶克

 

副标题: 社会主义的谬误

 

内容简介:

 

1978年,年届80高龄,与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战斗了一生的哈耶克,希望让这场论战有个了断。他设想举行一次正式的大辩论,地点很可能是在巴黎,让社会主义的主要理论家与知识界中赞成市场秩序的领军人物对垒。

 

他们所要讨论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是错误的吗?”赞成市场秩序的人将会证明,不管是以科学、事实还是逻辑为根据,社会主义都是错误的,而且历来如此;本世纪社会主义思想在许多实践领域的应用屡屡遭受的失败,从整体上说便是这些科学谬误的直接后果。

 

由于一些实际原因,这一大辩论的设想不得不被搁置起来。譬如说,如何选出社会主义的代表?在由谁来代表他们的问题上,社会主义者内部是否会难以取得一致?甚至在他们取得了一致这种不太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能够指望他们承认这种辩论所得出的真正结论吗?让人公开认错并非易事。

 

不过,哈耶克的那些与他一起讨论过这一设想的同事们,却不太甘心放弃它,他们鼓励他把支持自由市场的主要论点写在一份宣言里。最初设想的简短宣言,扩展成了一部由三部分组成的宏篇巨著,然后全书又被压缩成了这本小书——或者说,是一份长篇宣言。原来那部大部头著作的某些片断被保存下来。

 

哈耶克站在经济学和进化论的立场上,对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不同道德规范的性质、起源和发展进行了评价,一一列举了他所说的市场这种“扩展秩序”赋予人类的各种不同寻常的力量——形成文明并促进其发展。哈耶克还以一种有时让人不免想起弗洛伊德的《文明及其不满》的方式——不过得出的结论大不相同——评价了这种文明的得失,以及市场秩序一旦受到破坏将会产生的后果。他的结论是:“单靠事实绝不能定是非,但是如果在什么合理、什么正确和有益的问题上认识有误,却会改变事实和我们生存于其中的环境,甚至有可能不但毁灭已经得到发展的个人、建筑、艺术和城市(我们早就知道,在各种类型的道德观念和意识形态的破坏性力量面前,它们是十分脆弱的),并且会毁灭各种传统、制度和相互关系,而离了这些东西,几乎不可能出现以上成就,或使它们得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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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进化机制不是达尔文主义的机制

我们的论证使我们有必要更细致地讨论一下进化论和文化发展的关系。这是个引起不少有趣问题的话题,对于其中的许多问题,经济学都提供了一种鲜有其他学科提出的解答方式。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却存在着严重的混乱,即使只为了提醒读者我们不打算重蹈覆辙,也应当谈谈其中的某些内容。具体说来,社会达尔文主义是从这样一个假设中产生的,即凡是研究人类文化的进化的人,肯定会加入到达尔文那个学派之中。这种假设是错误的。查尔斯·达尔文首先创立了一门系统的(即或是不完善的)进化论,就此而言我对他极为敬佩。但是,他为了说服科学界,对进化过程如何在生物有机体中发挥作用殚精竭虑做出的说明,很久以前便已经是人文学科中的一些老生常谈了——至少从1787年以后事情就是如此,这一年威廉·琼斯看出了拉丁语和希腊语同梵语有些惊人的相似之处,以及所有“印—欧”语系的分支都是来自梵语。这个例子提醒我们,达尔文的或生物学的进化论,既不是这类理论中最早的,也不是惟一的,它实际上并非完全自成一体,在某些方面有别于另一些进化论解释。生物进化的观念,是从对一些文化发展过程的研究中诞生的,对于这些过程,例如导致语言、法律、道德原则和货币等各种制度形成的过程,人们早有所知(如琼斯的著作所示)。

可见,当代“社会生物学”的主要错误在于,它假定语言、道德和法律等现象,不是经由模仿式的学习传递在自然选择的进化中产生,而是通过现在由分子生物学阐明的“遗传”过程传递的。这种观点虽然是处在两个极端的另一头,但是它的错误与以下观点并无两样:人类自觉地发明或设计了道德、法律、语言或货币这类制度,因此他也可以对它们随意加以改进。这种观点,即无论我们在哪里发现了秩序,那儿必定存在着某个发号施令的人,是生物学的进化论必须予以驳斥的迷信。我们在这里再次发现,正确的解释是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

不但进化的观念在人文和社会科学中要早于自然科学,我甚至打算证明,达尔文是从经济学那儿得到了进化的基本观念。我们从他的笔记中可知,达尔文在1838年构筑自己的理论时,正在读亚当·斯密(见补论A)。无论如何,早于达尔文的著作几十年甚至一百年,就已有人在研究高度复杂的自发秩序通过进化过程而出现的现象。虽然像“遗传”和“遗传学”这样的词汇,如今已经成为生物学中的专业术语,然而甚至它们也不是由生物学家发明的。我所知道的第一个说过遗传发展的人,是德国哲学家和文化史学家赫尔德。我们在维兰德和洪堡那儿再次看到了这个词。由此可见,现代生物学是从更为久远的文化研究那儿借来了进化的概念。如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人们所熟知的事情,但它也几乎总是被人们忘掉。

当然,文化进化(有时也被称为心理—社会进化、超有机体进化或体外进化)的学说和生物进化学说虽然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并不完全一样。它们往往以十分不同的假设作为起点。文化进化正像朱利安·赫胥黎所言,是“一个和生物进化极为不同的过程,它有自己的规律、机制和模式,不能单纯从生物学基础上加以解释”(赫胥黎,1947)。不妨举出若干重要的差别:生物进化论现在已排除了后天获得特征的遗传,但是所有的文化发展都是建立在这种遗传上,即那些以指导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为表现形式的特征,它们并不是个人固有的,而是在学习中掌握的。按现在的生物学讨论所采用的说法,文化进化是在模拟拉马克主义(波普尔,1972)。进一步说,文化进化的产生,不仅通过生理上的双亲,而且通过无数个“祖先”,向个人传递各种习惯和信息。这个过程利用学习手段,加快了文化特性的传播速度。从而正如前面所说,文化进化较之生物进化要快得多。最后,文化进化主要是通过集体选择发挥作用;集体选择是否也在生物进化中发挥作用,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不过我的论证也不依靠这方面的见解(艾德尔曼,1987;吉塞林,1969:57—9,132—3;哈代,1965:153以下各页,206;迈尔,1970:114;麦达瓦尔,1983:134—5;卢塞,1982:190—5,203—6,235—6)。

邦纳(1980:10)认为,文化“有着和有机体的任何其他功能——例如呼吸和运动——一样的生物学特性”的主张是错误的。把语言、道德、法律、货币甚至智力等传统的形成,一概归于“生物学”名下,是在滥用语言和曲解理论。我们的基因遗传,可以决定我们能够学会什么,但肯定不能决定存在着什么有待学习的传统。有待学习的东西甚至不是人类大脑的产物。不是由基因传递的东西,不属于生物学现象。

尽管有这些差别,一切进化,无论是文化的还是生物的,都是对不可预见的事情、无法预知的环境变化不断适应的过程。这是进化论无法使我们对未来的进化做出合理预测和控制的另一个原因。它所能够做到的,不过是揭示复杂的结构如何具有一种使进化进一步发展的调整方式,但是由其性质所定,这种发展本身难免是不可预测的。

在指出了文化进化和生物进化的一些差别之后,我要强调的是,它们在一个重要的方面完全相同:从规律支配着进化产物必然经历的各个阶段,因而能够据以预测未来的发展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生物进化还是文化进化,都不承认有什么“进化规律”或“不可避免的历史发展规律”。不管是遗传还是别的什么因素,都不能决定文化的进化,它的结果是多变的,不是千篇一律的。有些哲学家,如马克思和奥古斯都·孔德之流,认为我们的研究能够找出进化规律,从而可以对不可避免的未来发展做出预测,他们是错误的。过去,进化论的伦理学观点失信于人,主要就是因为它错误地把进化和所谓的“进化规律”联系在了一起,其实进化论必须把这种规律视为不可能而断然予以否认。我曾经说过(1952),对于复杂现象,只能限于我所说的模式预测或原理预测。

这种具体的错误认识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混淆了两种全然不同的过程,生物学家分别称之为个体发生的过程和种系发生的过程。个体发生肯定只同事先决定的个体发展有关,它是由胚胎细胞中染色体固有的机制决定的。相反,与进化有关的种系发生,却是同种群或类型的进化史有关。生物学家因为受过训练,一般都会反对把这两者混为一谈,但是那些研究生物学家所不熟悉的事情的人,却经常成为自己无知的牺牲品,得出“历史决定论”的信念,即种系发生和个体发生的作用方式是一样的。卡尔·波普尔曾对这种历史决定论的观点做了有力的驳斥(1945,1957)。

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还有另一些共同特征。例如,它们都遵循着同样的自然选择原理:生存优势或繁殖优势。变异、适应和竞争,不管它们——尤其在繁殖方式上——有怎样的特殊机制,从本质上说都是同样的过程。不但所有的进化都取决于竞争,甚至仅仅为了维持现有的成就,竞争也是必要的。

虽然我希望人们从更为广阔的历史背景看待进化论,理解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的不同,以及承认社会科学对我们的进化知识做出的贡献,不过我并不想否定,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创立,不管它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都堪称一项现代伟大的知识成就——它使我们对自己的世界有了一种全新的眼光。作为一种解释工具,它的普适性也表现在一些各不相同的自然科学家的新著作之中,他们证明了不应把进化的观点局限于有机体,这个过程始于从更为基本的粒子中发展出来的原子,因此我们也能够解释分子这种最初级的复杂结构,甚至能够根据多种多样的进化过程,解释复杂的现代世界(见补论A)。

但是,凡是用进化论观点研究文化的人,都难免会经常感觉到对这种观点的敌视。它往往是针对那些“社会科学家”,他们在19世纪需要达尔文的帮助,以便认识他们本可能从自己的先辈那儿学到的东西,从而使文化进化论信誉扫地,给它的进步造成了持久的伤害。

社会达尔文主义从许多方面看都是错误的,但是今天对它的深恶痛绝,部分地也要归因于它同致命的自负相冲突,这种态度认为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愿望改造他周围的环境。虽然这与理解正确的进化论了无干系,但是那些在研究人类事务上持建构主义态度的人,却经常以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不当之处(和如此明显的错误)为由,全盘否定进化理论。

伯特兰·罗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事例,他宣称,“假如进化论的伦理学能够成立,那么对于这个进化过程会发生什么事情,我们大可漠不关心。因为无论它是什么,都可以由此证明它是最好的”(1910/1966:24)。这种被A.G.N.弗莱称为“无可辩驳的”(1967:48)反对意见,是建立在一种简单化的错误认识上。我不想信奉那种经常被称为遗传主义或自然主义的谬论。我不认为集体选择的传统造成的结果肯定是“好的”——我丝毫不打算主张,在进化过程中长期生存下来的另一些东西,譬如蟑螂,也有道德价值。

我确实认为,不管我们喜欢与否,没有我所提到那些特殊传统,文明的扩展秩序就不可能继续存在(但是假如蟑螂绝迹,由此引起的生态“灾难”大概不会给人类造成永久性的重大破坏);我也确实认为,假如我们因为观念有误(它当然有可能真诚信奉自然主义的谬误)而放弃这些传统,我们就会使大量的人陷入贫困和死亡。只有充分正视这些事实,我们才能着手——或我们可能具备了一定的能力——考虑一下,做什么样的事情才能算是正确而善良。

自由和扩展秩序

如果把人们提升到野蛮人之上的是道德和传统,而不是理智和精于算计的理性,那么现代文明的独特基础是在地中海周围地区的古代形成的。在这个地区,那些允许个人自由利用自己的知识的社会,由于有着从事远距离贸易的可能性,使它们与那些一切人的行动受共同的当地知识或统治者知识决定的社会相比取得了优势。就我们所知,地中海地区是最早承认个人有权支配得到认可的私人领域的地方,这使个人能够在不同团体之间发展出密集的商业关系网。这个网络的运行独立于地方头领的观点和愿望,因为当时对那些航海商人的活动,很难进行集中管理。如果我们可以接受一个声望极高的权威人士(一个肯定并不偏爱市场秩序的人)所做的说明,那么“希腊—罗马的世界从本质上说显然是个私人所有权的世界,从几亩耕地到罗马贵族和皇帝的巨大领地莫不如此,也是个私人贸易和制造业的世界”(芬利,1973:29)。

其实,这种助长了私人目标多样化的秩序,只有在我愿意称之为分立的财产基础上才能够形成,这是梅因对通常称为私有财产的更为准确的用语。如果说分立的财产是任何先进文明中道德的核心,那么似乎是古希腊人最早认识到,它也同个人自由密不可分。据说古代克里特人的宪法制定者“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自由乃国家至高无上的利益,仅仅基于这一原因,才让财产专属于那些获得财产的人,而在奴隶制的条件下,一切东西都属于统治者”(斯特拉博,1917:10,4,16)。

这种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不同的个人或小团体根据他们各不相同的知识和技能追求各自目标的自由——之成为可能,不仅是因为对各种生产工具的分散控制,还因为一种实际与前者不可分的做法:对得到同意的转移这种控制权的方式给予承认。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以及他可以加入其中的不管哪个群体的知识和愿望,自己来决定如何利用具体的物品,他能够这样做,取决于一个受到尊重、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私人领域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也取决于特定物品的权利能够从这人转移给那人的方式同样得到了承认。从古希腊直到现在,这种财产、自由和秩序得以存在的前提是一样的,即抽象规则这个意义上的法律。它使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就谁对任何具体物品享有支配权,得出明确的看法。

就某些物品而言,个人财产的观念肯定很早就出现了,第一件手工制作的工具大概是个恰当的例子。一件独特而十分有用的工具或武器,对于它的制造者来说,无论如何都会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因此把它转移给别人从心理上说是很困难的,这件工具必定会一直伴随着他走进坟墓——这正如迈西尼时期的“索洛”(tholo)或蜂窝状墓穴所示。这里出现了发明者和“正当的所有者”的结合,以及相伴而生的许多基本观念的形成,有时还伴随着一些传说,譬如后来的亚瑟王及其名为“伊克卡利布尔”的神剑的故事,它讲述了一把宝剑的转移不是根据人类的法律,而是根据“更高的”神秘律法或“权力”。

正如这些事例所示,财产观念的扩展和完善,肯定是个渐进的过程,甚至迄今仍未完成。在从事狩猎和采集的流动群体中,这种观念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因为在他们中间,发现某个食物来源或藏身之地的人,有义务把自己的发现告诉他的伙伴。第一批手工制作的耐用工具隶属于其制造者,大概是因为只有他们掌握使用这些工具的技能。在这一点上亚瑟王及其神剑依然是个十分恰当的故事。虽然神剑不是亚瑟王所造,他却是惟一有能力使用它的人。不过从另一方面说,贵重物品所有权的分化,有可能是在群体相濡以沫的必要受到削弱,个人开始为更有限的群体——譬如家庭——承担起责任的时候,才开始出现的。很可能是让一份有效益的财产保持原状的必要性,逐渐导致了土地集体所有向个人所有的转变。

但是,猜想这些发展的具体过程并无多大用处,因为在游牧生活中进步的人与发展出农业的人之间,这种过程很可能大不相同。关键在于,分立的财产的最初出现,是贸易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从而对于形成统一而相互协调的更大结构,以及我们称为价格的信号的出现,也是不可缺少的。同允许一切人在决定个人财产用途上可以做出选择相比,个人、扩大了的家庭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团体占有具体物品是否得到承认并不那么重要。尤其是在土地方面,也会出现一些财产“纵向分化”的安排,譬如所有者有高低之分,或有地主和佃户之分,近代地产制度的发展便是如此。如今,这样的安排同某些较为原始的财产观念相比,大概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欧洲文明的古典遗产

似乎也是希腊人,尤其是持世界主义观念的斯多噶派哲学家,首先表述了后来罗马人在其帝国全境加以普及的道德传统。我们知道,这个传统受到过严重的抵制,并且还会一再有这样的遭遇。在古希腊,当然主要是斯巴达人,即那些最强烈反对商业革命的人,他们不承认个人财产,反而允许甚至鼓励偷盗。在我们这个时代,他们仍然是拒绝文明的野蛮人的楷模(若想了解18世纪关于他们的有代表性观点,可对照波斯维尔《传记》中的萨缪尔·约翰逊医生,或弗里德利希·席勒的文章《论利库尔戈斯和索伦立法》)。不过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儿,我们便可发现一种向往恢复斯巴达行为方式的怀乡病,这种怀恋之情一直持续到现在。这是对受全权政府主宰的微观秩序的渴望。

不错,在地中海地区发展起来的巨大商业社会,一度需要依靠罗马人的保护以防备掠夺者,那时的罗马人,如西塞罗所言(《论共和》,2,7—10),仍然具有较多的尚武精神,能够通过征服最发达的商业中心科林斯和迦太基——它们因为“贪婪的生意和航行”而失去军事威力——而控制这个地区。不过在共和国时代的最后年代和帝国时代的最初几个世纪里,在深深卷入商业利益的元老院成员的统治下,罗马为世界提供了建立在个人财产绝对观念上的一个私法楷模。只是在罗马的中央政府日益取消了创业的自由之后,这种最早出现的扩展秩序才开始衰落并最终崩溃。这个过程一再出现:文明可以扩展,但是在接管了公民日常事务处理权的政府的统治下,它不太可能得到很大发展。如果没有一个把保护私有财产作为自己主要目标的政府,似乎不太可能发展出先进的文明,但是由此引起的进一步的进化和成长过程,却一再被“强大的”政府所中断。有足够的力量保护个人免于同胞暴力的政府,使一个日益复杂的自发秩序的进化和自愿合作成为可能。但是它们为了贯彻自以为更大的智慧,不让“各种社会制度随意发展”(取自1977年版《方塔纳—哈泼现代思想词典》“社会工程”词条下的一句典型用语),迟早会滥用这种权力,压制它们原来所保护的自由。

如果说,罗马的衰落并没有永久终止欧洲的进化过程,但是亚洲的类似发展(后来又单独出现在中美洲)却被强大的政府所阻止,这些政府(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相似,但其权力却超过了欧洲)也有效地抑制了私人的首创精神。其中最显著者莫过于中华帝国,在一再出现的政府控制暂时受到削弱的“麻烦时期”,文明和精巧的工业技术获得了巨大进步。但是这些反叛或脱离常规的表现,无一例外地被国家的力量所窒息,因为它一心只想原封不动地维护传统秩序(李约瑟,1954)。

这也可由埃及的情况得到很好的解释。关于私有财产在这个伟大文明最初的崛起中发挥的作用,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十分出色的记录。雅克·皮尔纳在他对埃及的制度和私法的研究中,描述了第三王朝结束时法律从本质上说有着个人主义特点,当时的财产是“个人的和不可侵犯的,完全受所有者的支配”(皮尔纳,1934:II,338—9),但他也记录了它在第五王朝便已开始衰落。这导致了第十八王朝的国家社会主义,同一时期的另一本法文著作(戴兰,1934)对此做了描述。此种现象在此后两千年里一直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这一时期埃及文明停滞不前的原因。

同样,就欧洲文明在中世纪晚期的复兴而言,可以说资本主义——和欧洲文明——扩张的起源和产生的理由,是得益于政治上的无政府状态(巴什勒,1975:77)。不是在更为强大的政治统治下,而是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德国南部和低地国家的城市里,最后是在治理宽松的英格兰,也就是说,在资产阶级而不是军阀的统治下,近代的产业制度才得到了发展。保护分立的财产,而不是政府主宰其用途,为密集的服务交换网络的成长奠定了基础,也正是这一网络形成了扩展秩序。

“没有财产的地方亦无公正”

对于正在出现的扩展秩序,聪明的观察者不会有多少怀疑,它是建立在由政府加以保障的安全上,强制力仅限于贯彻决定物品各有所属的抽象规则。例如,约翰·洛克的“所有权个人主义”不但是一种政治学说,而且是对给英国和荷兰带来财富的状况进行分析的结论。它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见解上,要想保证个人之间的和平合作这一繁荣的基础,政权必须维护公正,而不承认私有财产,公正也不可能存在:“‘无财产的地方亦无公正’这一命题,就像欧几里德几何学中的任何证明一样确定:因为所谓财产的观念,就是指对事物的权利,而被冠之以不公正之名的观念,就是指对这种权利的侵犯或践踏;显然,这些观念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这些名称就是因此而赋予它们的,我确信这一命题是正确的,就像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之和一样正确。”(洛克,1690/1924:IV,iii,18)不久之后,孟德斯鸠也向世人表达了他的看法:是商业把文明和文雅的举止传播给了北欧的野蛮人。

在大卫·休谟以及18世纪的另一些苏格兰道德学家和学者看来,分立的财产得到承认,显然标志着文明的开始;规范产权的规则似乎是一切道德的关键之所在,这使休谟把他阐述道德的《人性论》大部分篇幅用来讨论这个问题。后来他又在自己的《英格兰史》(第五卷)中,把国家的强盛归功于政府干涉财产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在《人性论》里(III,ii),他明确解释了如果人类实行的法律不是规定了所有权和财产交换的一般规则,而是“规定让最普遍的美德拥有最大财富,……而天然的模糊性和每个人的自负,使德性极不确定,因此从这种法律中产生不出任何明确的规则,这必然立刻导致社会的全面解体”。后来他又在《人类理解研究》中说:“幻想家或许以为,统治以慈悲为本,惟圣人能领受人间;官吏却十分正确地把这些高傲的学问家放在了和一般盗贼相同的位置上,用严格的规矩教育他们,在凭空想像中看上去对社会最有利的原则,实践起来有可能完全是有害的和破坏性的。”(1777/1886:IV,187)

休谟明确指出了这些思想和自由的关系,以及一切人的最大自由要根据他所说的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即“所有权的稳定、其转移需经同意以及信守承诺”,对每个人的自由进行平等的限制(1739/1886:II,288,293)。他的观点显然部分地来自一些习惯法学者,如马修·黑尔爵士(1609—76),不过大概是休谟最早明确认识到,根据“事后判断的公正,或对别人财产的尊重、诚实,或信守诺言,已经成为义务并成为支配人类行为的一种权威”,使自然的道德本能“受到制约或限制”,才会使普遍自由成为可能(1741,1742/1886:III,455)。休谟并没有犯下后来那种十分常见的错误,把自由的两种含义混为一谈:其一是一种稀奇古怪的含义,以为孤立的个人能够享有自由,其二是许多相互合作的个人能够享有自由。如果从后面这种相互合作的背景加以理解,只有抽象的产权规则——即法律规则——能保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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