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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穆勒

9.0(173人评价)

 

推荐语(行行):

 

这本书挺难懂的,涉及道德,经济,哲学,心理,等等。

 

但是,但是来了,本书的思路很清晰,文字非常优美。

 

功利主义就是使自己最大化的幸福,而这个幸福是在道德范围准则之内的,所以说,功利主义和道德并不冲突。

 

也有人说,功利主义存在很大问题,但我觉得这不是问题,因为功利主义并不是利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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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简介:

对于任何一种设定的道德标准,什么是它的约束力?人们遵循它的动机何在?或更具体地说,什么是它的义务来源?它从何获得约束力?这样的问题经常被问起,也应当被问起。而对此做出的回答则是伦理哲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尽管这样的问题一再被用以责问功利主义,但事实上所有的道德标准都无可回避。每当一个人被要求接受一种标准或将他的道德诉诸于任何一种他未曾习惯的原理时,这样的问题就会出现。唯有被教育和舆论所尊崇的习惯性道德,才会在人们的头脑里形成一种本身带有强制性的情感。但一个人被迫去相信这种道德源于某一并不受习惯影响的普遍原理时,这种要求对他而言无疑是一个悖论。因为所谓的推论似乎比原始定理更有约束力,上层建筑没有地基似乎比拥有地基更牢固。于是他对自己说:我想自己绝对不会去杀人越货、坑蒙拐骗,但我为什么一定要去促进普遍幸福呢?假如我自己的幸福存在于别的某种事物中,我为什么不可以优先选择这种事物呢?

如果功利主义哲学对道德意识的本质论述没错的话,上述疑问会一直存在下去,直至有一天塑造道德性格的因素与负责结果的原理相互吻合;直至有一天随着教育的提高,个体与同类心连心的情感深深地根植于我们的性格之中(毫无疑问基督的教义正是倾向于此)并完全融入我们自身意识中,成为我们的天性,如同大凡有教养的年轻人都对犯罪怀有恐惧感一样。同时,这样的难题并不是针对功利原理,而是任何试图对道德进行剖析并将它归纳为若干原理的思想所无法回避的——除非归纳的原理已经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且神圣不可侵犯,而人似乎只能屈尊俯就。

功利原理拥有其他任何道德体系所具有的一切约束力,无论外在的还是内在的,而没有任何理由不具备。关于外在约束力,无须多言。来自我们同类或上帝对快乐的期望和对痛苦的恐惧,以及我们对同类的友爱或同情、对万物之主的爱戴和敬畏,都促使我们去遵循上帝的意志而不计个人后果。毋庸质疑,所有这些适用于其他道德体系的遵循动机同样完全适用于功利主义道德。其中与我们同类有关的动机是绝对可以肯定的,并且与我们普遍的智力水平成正比。因为姑且不论除了普遍幸福之外是否还有其他东西可以作为道德义务的基础,至少人类是渴望幸福的。不管他们自身的行为存在多少缺点,他们渴望别人能为自己做点什么,并对别人的行为予以称颂,他们都认为在这一过程中他们获得了幸福。关于宗教动机,如果信奉上帝的善(大部分人都这样宣称),那么在认为促进普遍幸福是善的本质或者哪怕仅是善的标准的同时,人们必然相信这也是上帝的旨意。因此外在的报答和惩罚,无论是肉体的抑或精神的,也不论是来自上帝的还是来自同类的,其全部威力都与人性所能认可的一切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功利主义道德的执行(具体情况则取决于功利道德获承认的程度)。这股推动力量越强大,那么教育以及普遍意义上人的教养就会更接近于目的。

关于外在约束力就谈到这里。而义务的内在约束力,无论其标准为何,都只有一种,并且都是一样的——那就是我们内心的一种情感。它是一种痛苦,或多或少比较强烈,伴随着违反责任而来,出现在那些道德本性受到了适当教化的人身上,比较严重时,就不能释怀。这种情感,如果保持公正,并且仅与纯粹的义务理念相关,而不与义务的某种具体形式或相应的环境发生联系,那么它就是“良心”的本质。然而,它的实际存在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现象,一个简单的事实往往被它赋予了各种各样间接的关联——有源于同情的、源于爱的和更多源于恐惧的;有源于各种宗教情感的;有源于对童年和往昔之回忆的;有源于自尊的、渴望他人尊重的甚至偶尔源于自卑的。我的理解是,这种极端的错综复杂就是那种神秘性格(即良心)的起源,它倾向于将良心归为道德义务的概念47(其他许多例子都表明人类的这种心灵倾向),并引导人去相信这一概念只可能与某些目标相关,而这些目标存在于我们当前的经历中,通过一种假定的神秘法则刺激着义务。不过,义务的约束力存在于一大团的情感中,倘若我们希望做出违反正义标准的行为,就必须突破这团情感;而一旦我们真的违反了标准,则事后很可能将不得不面对悔恨。关于良心的本质或起源,无论何种理论,根本的内容都不外乎于此。

我们内心的主观感受就是一切道德的终极约束力(外在动机除外)。所以,当我问起功利这一具体标准的约束力为何时,我想功利论者们不会显出任何的尴尬。因为我们可以回答,与其他任何道德标准一样,是人类基于良心之上的情感。毫无疑问,这一约束力对那些不具备这种情感的人而言不具有约束效力。而那样的人既不会遵从功利原理也不会遵从于其他任何道德原理。对于他们,只能诉诸于外在的约束力,否则任何道德都不起作用。而当这样的情感存在于某个人心中时,通过经验就可以证实人性的一个事实,那就是这样的情感能够在当事人身上体现出巨大的力量。至今没有理由表明这样的情感一旦与功利主义联系在一起就不可能变得像与其他道德准则相联系时那样强烈。

我清楚,有一种倾向认为,一个人若在道德义务中找到了先验事实即属于“事物本身”范畴的客观实体,那么他往往比那些相信道德义务完全是主观性的、只存在于人类意识之中的人更顺从于道德义务。然而,无论一个人在“实体论”这点上持何种立场,真正使他受到驱使的力量无疑是他自身的主观情感,并且驱使力量的大小无疑由情感程度来决定。没有人相信义务为客观实体胜过相信上帝是客观实体。而即便是对上帝的信仰,除去对实际奖惩的期望,也唯有通过相应的主观宗教情感才能作用于行为。约束力,只要是公正的,就必然始终存在于人类的心灵之中,而先验派伦理学家的观点无非是认为约束力只有被相信扎根于心灵之后才存在其中。如果一个人能够扪心自问,是什么在约束我?是什么被称为“我的良心”?那么答案只有一个:我内心的某种情感。于是他便可能得出结论:情感消失时,义务也随之消失了。当他觉得这种情感给他带来了不利,他或许就开始忽略它,然后想方设法除去它。然而,这样的危险难道仅限于功利主义道德么?那种认为道德义务能够栖息于心灵之外的观点是否就能使道德义务感变得不可撼动?至少到目前为止,事实是否定的,所有道德学家都承认这一点,并且为普遍的心灵麻木感到扼腕痛惜,因为那会使良心受到压抑甚至窒息。“我需要听从我的良心吗?”这样的问题不仅是功利论者们在扪心自问,许多从未听说过功利原理的人也常常会发出如此的疑问。而那些缺乏基于良心之上情感的人是不可能问这个问题的,如果说他们对此做出肯定的回答,那也不是因为他们信奉先验论,而是因为外在的约束力。

对于义务感究竟是与生俱来的还是后天培养的,本书没有必要在这里下定论。倘若义务感是先天性的,那么它天生依附于何种目标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当下这种学说在哲学上的支持者们同意人直觉感知的是道德的原理而非细节。如果说在这个问题上真有什么天生的东西,那么我实在看不出有任何理由来反对义务感天生关注的是他人的喜怒哀乐这一思想。如果说有什么道德原理凭人的直觉就知道是义不容辞的,那么我说这样的原理必定是促进普遍幸福。倘若事实如此,那么直觉派伦理与功利主义就是一致的,相互之间无须再争论不休。而实际上,直觉派伦理学者尽管认为还存在其他直觉上的道德义务,但确实业已承认上述原理乃其中之一。因为他们一致同意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我们同类利益的考虑。所以,如果说信奉道德义务源于先天这种信仰能够赋予内在约束力任何额外效力的话,那么在我看来功利原理已经是受益者。

相反,倘若道德感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获得的(这也是我个人的观点),那么也并不会因此而有损于道德感的自然性。说话、思考、耕地、筑城,对于人类而言都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尽管这些都是后天获得的能力。道德感并非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都可以察觉到它的存在,从这个意义讲它确实不是我们本性的一部分,只是很不幸,那些一意孤行相信道德感源于先验的人对它是人的本性体现深信不疑。就像上述后天获得的能力一样,道德能力与其说是人本性的一部分,不如说是人本性的自然产物——如同其他能力一样,逐步地自然成长,并且通过培养可以达到很高的层次。然而,同时它也很容易受到外在约束力和早期人生印象的影响而可能朝任何方向发展。故认为道德感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不会以良心的权威性对人们的心灵施加作用,无疑是再荒谬和幼稚不过了。同样,哪怕功利原理不基于人的本性,怀疑外在约束力和人生印象因素不会对功利原理产生同样强大的作用,无疑是完全无视人类的一切经验。

然而,道德关联是纯粹主观臆断的事物,随着个人智育水平的不断成熟,将逐步被分析的力量所消解。假如义务感与功利原理的关联看上去同样充满随意性,假如我们本性中的主导因素和情感中强有力的一面无法与这一关联融为一体,那么我们就不会认同这种关联,既不会珍惜自己身上的这种关联,也不会提倡他人发展这种关联(涉及我们诸多有利害关系的动机)。总之,假如功利道德缺乏一种自然的情感基础,那么即使通过教育灌输,这种关联也很可能被分解。

但事实上确实存在这样一种强大的自然情感基础,并且一旦普遍幸福被认可为道德标准,这一情感基础将构成功利道德的力量源泉。这种坚实的基础便是人的社会情感,即渴望与同类和谐统一。而这种渴望已经成为人性的一大原则,并在不断进步的人类文明的影响下,正变得越来越强烈,甚至无需加以谆谆教导。由此,人的社会状态对一个人而言将变得非常自然、非常必要、也非常习惯,除非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无意识下的分离倾向,否则他将始终视自己为群体的一员。而随着人类进一步摆脱原始的孤立状态,上述关联将变得日益牢固。因此,在考虑人与生俱来的东西和人的命运时,凡是对人的社会状态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因素都将越发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由此,人类社会,除去主人和奴隶的关系,将必定建立在顾及所有人利益的基础之上。而只有每个人的利益得到一视同仁,才能形成一个平等的社会。同时,除了绝对统治者,在所有的文明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东西,也就意味着人人都有义务与他人共同分享这些东西。而另一方面,人总是在成长进步之中,不可能永远生活在一种依赖于他人之物的状态中。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当一个人长大成人后,完全无视他人利益是绝不可能的。至少他们必须禁止自己做出各种恶劣的伤害行为,同时尽量避免受到这样的伤害(哪怕只是为了保护自己)。此外,他们也习惯了与人合作,提醒自己将集体的而非个人的利益作为行动的目标(至少短期内是这样)。只要处于合作中,他们就会视自己的目标与他人的目标是一致的,或者至少有一种暂时的感觉即他人的利益就是自己的利益。故社会关系的不断密切,社会的健康发展,不仅激发起个体更强烈的兴趣去在实际生活中关注他人的利益,而且引导个体将自己的情感与他人的幸福越来越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或者说至少与对他人幸福在更大程度上的切实考虑联系起来。于是,个体开始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的关注似乎成为了一种本能。从而对他来说,为别人的幸福考虑是一件自然且必然的事,就像自己生活中的任何实际情况一样。当一个人拥有这样一种情感之后,无论具体程度如何,他都会受到强烈的兴趣和同情心的驱使来展现这一情感,并竭尽他所能来鼓励别人产生同样的情感。而就算他没有这样一种情感,他也会像其他任何人一样对拥有这种情感的人显示出极大的兴趣。结果,在同情心的潜移默化下、在教育的广泛影响下,这种情感得以落地生根并茁壮成长。同时,强大的外在约束力为它编织起一张全面、可靠的关系网。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对这样一种自我的和人类的生活模式就会日益感到合理自然。而社会政治的进步则更为清晰地体现了这一点——致力于消除利益冲突的根源以及平衡个体之间或阶级之间法律特权的不均,因为这种不均使很大一部分人的幸福在实际生活中仍遭到忽视。对于不断完善的心灵状态而言,这方面的影响与日俱增,从而使每个人都倾向于产生一种与众人融为一体的统一感。这种情感,倘若臻于完美,那么个人就永远都不会再去考虑或惦记如何让自己受益的问题。假如我们设想将这种统一感作为一种宗教和作为教育、舆论和社会制度的力量源泉来进行传播,让它如同曾经的宗教一样在每个人从小到大的成长过程中无处不在(不论是在信仰上抑或在实践中),那么我想凡是能够领会这个概念的人,都不会对幸福原理的终极约束力是否足够充分还存有任何疑虑。对于感到领会有难度的伦理学学生而言,为方便理解,我向他们推荐孔德[1]先生两大著作的第二部《实证政治体系》。我个人强烈反对书中所阐述的政治伦理体系,但另一方面我认为该书充分表明了即使缺少对上帝的信仰,一种宗教的有形力量和社会效力仍然有可能深刻地影响到人的本性——左右人的生活、改变人的一切思想、情感和行为——在这样的方式中,以往宗教所体现的优势充其量只能算是雏型罢了;同时,这种方式存在的危险不是力量不够充足,而恰恰是过于充足导致对人的自由和个性的不正当干涉。

作为功利主义道德约束力的情感(对于认可它的人而言),不应当去坐等社会影响力来促使它的义务为人们所普遍认识。诚然,在人类进步的相对初期状态即我们现在生存的环境中,个人确实无法体会到面向全体同类的完满的同情心,那种同情心使个人生活中的任何行为在总体方向上始终与他人行为保持一致。但是,一个社会情感成熟的人,决不能将其他所有同类视为与他争夺幸福手段的对手和敌人,一心只想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对他人的失败幸灾乐祸。个体是一种社会存在,现在这一概念已深入人心,它使个人感觉到自己的情感和目标与同类取得协调乃是一种自然需求。即使思想观念和文化上的差异使个体无法分享他人的诸多实际情感甚至藐视和谴责他人的情感,他仍应当意识到自己和他人真正的目标并不存在冲突,意识到他并不是在让自己去反对他人真心渴望的事物即他们自己的善,相反他是在让自己去促进这种善。只是这样的情感于绝大部分人而言都远不如那些自私的情感一般强烈,且总体而言经常处于匮乏状态。但对于真正拥有这种情感的人来说,它体现出一种自然情感所具有的一切特征。它是在他们头脑里形成的,既不是一种对教育的盲目迷信,也不是社会力量所强加的某种专制法律,而是一种品质,缺少这种品质,他们就不会感到幸福。这样一种信念便是最大幸福原理的终极约束力。这一终极约束力促使所有情感完整的人依照(而非反对)外在约束力所产生的外向动机去为他人着想,并且当外在约束力不足或背道而驰时,终极约束力本身能够依据个体的情感和思想境界形成一种强大的内在约束力——毕竟除了那些心灵道德一片空白之人,几乎没有人会在他们的人生规划中除自身利益需要之外就对其他人的存在熟视无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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